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设立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挂清远市粮食局、清远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市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全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本市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属于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五)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六)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七)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事项进行核准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协调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落实军粮供应,落实全市储备粮油责任制,依法监管粮食流通,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负责粮油市场的监测、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贯彻落实军供粮供应政策。
(九)负责市国防经济动员的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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